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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水利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水库移民产业扶持项目运营管理和收益分配办法》的通知

【来源:省水利厅 | 作者: | 编辑:牟琼 | 点击量: | 发布日期:2023-08-30】

水规字〔20234


各市水利(水务)局,厅机关有关处室、厅直属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水库移民产业扶持项目和资产管理,保障资金安全和项目效益,我厅制定了《山东省水库移民产业扶持项目运营管理和收益分配办法》,已经厅党组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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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水库移民产业扶持项目运营管理和收益分配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水库移民产业扶持项目运营管理和收益分配,保障资金安全和项目效益,根据《国务院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国发〔200617)、财政部水利部《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221)、财政部农业农村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制度》(财农〔2021121号)、《山东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水库移民产业扶持项目管理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利用水库移民扶持资金投资的各类产业扶持项目。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服从其规定。

第三条  水库移民产业扶持项目运营管理坚持因地制宜、公开公平、规范管理、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二章项目前期管理

第四条  水库移民产业扶持项目应当符合移民后期扶持资金使用范围、本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移民扶持规划具有较好的经济社会效益。

第五条  水库移民产业扶持项目产权和受益范围以移民人数为基本因素,兼顾解决突出问题,合理确定产权和受益覆盖面。

第六条县级水库移民管理机构应当编制《项目运营管理和收益分配方案》,明确项目管理主体、产权归属和收益分配方式,作为《项目实施方案》重要组成部分一并审核审批。

第七条 水库移民产业扶持项目应当充分论证,规范评审报批,确保项目质量。项目的确定应当坚持民主程序,尊重和维护移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第三章项目产权归属和管理主体

第八条  水库移民产业扶持项目竣工验收后形成的资产产权归移民村(社区)集体所有。

第九条  水库移民产业扶持项目建成后应当及时移交,办理资产登记,纳入村(社区)集体资产管理

第十条  水库移民产业扶持项目仅涉及单个移民村(社区)的,产权为项目所在村(社区)集体所有;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移民村(社区)的,产权为被扶持村(社区)共同所有,所占份额根据各村(社区)移民人数所占比例等因素确定。

第十一条  水库移民扶持项目按照以下方式确定项目管理主体:

(一)项目产权仅涉及一个村(社区)的,项目管理主体为项目所在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   

(二)项目产权涉及同一乡(镇、街道)两个或两个以上村(社区)的,项目管理主体由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根据实际协调各方进行确定。

(三)项目产权涉及多个乡(镇、街道)的,项目管理主体由县级水库移民管理机构根据实际协调各方进行确定。

第四章项目运行和经营管理

第十二条  水库移民产业扶持项目资产实行承包经营或者租赁经营的,应当采取公开竞标、竞价等方式确定经营者,并依法签订合同。合同应当明确租赁期限、租金标准、租金缴纳方式、税费承担、资产维修保全、安全管理、违约责任等内容。

第十三条  租金、承包费缴纳原则上实行“先支付、后使用”。  

第十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直接经营集体资产的,应当明确经营责任、经营目标,确保集体资产保值增值。

第十五条  水库移民扶持资金投入到合作社或企业等经营主体运营的,实行保底分红,并落实资产抵押、担保措施,签订正式合同,确保移民资金资产安全。

第十六条  水库移民扶持资金投资的经营性项目,同等条件下移民优先承租、承包,优先招收移民务工。

第十七条  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应加强项目运营的风险管理,加强合同审核,作为合同监督方参与合同签订。

第十八条  水库移民产业扶持项目资产所有权的转移、经营使用人或经营方式的变更、资产的变卖及报废等,须经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批准,报县级水库移民管理机构备案,并通过一定形式公开。

第十九条  水库移民产业扶持项目资产不得用于偿还债务;项目资产进行抵押担保的,应当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进行。

第二十条  水库移民产业扶持项目的资产处置收入和入股退出资金,应当重新安排项目用于移民村扶持具体程序参照水库移民资金项目管理规定执行。

第五章项目收益和分配管理

第二十一条  水库移民产业扶持项目收益归移民村(社区)集体所有。产权或股权归属多个移民村(社区)的,根据各村(社区)产权比例分配。

第二十二条  原由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投资的移民扶贫项目收益,归村(社区)集体所有。

第二十三条  水库移民产业扶持项目收益纳入村(社区)集体财务管理,并及时公开,接受群众监督。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应当加强对财务收支的监管。

第二十四条  级水库移民管理机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应当建立健全移民产业扶持项目资产台账登记管理制度,对移民产业扶持项目逐一建立台账,实行动态跟踪管理。

第六章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

第二十五条  市、县级水库移民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移民产业扶持项目运营管理和收益分配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  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应当加强对移民产业扶持项目运营、收益分配以及合同执行情况的日常监管,并每年向县级水库移民管理机构提报项目运营管理情况。

第二十七条 水库移民产业扶持项目运营管理单位和个人应当自觉接受水库移民、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八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因不作为或不当作为,造成设施重大损毁、项目收益损失、移民扶持资产流失的单位及个人,责令限期改正,对直接责任人员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七章

第二十九条  有水库移民后期扶持任务的市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实施细则,报山东省水利厅备案。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山东省水利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310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930日。原山东省水利移民管理局《山东省水利移民扶持项目运营管理和收益分配暂行办法》(鲁水移〔201740号)同时废止。